(一)本人申请材料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三)2张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纸质照片;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1、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提供经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备案的的合同复印件;
2、在居住地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复印件;
3、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有稳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1)股份制稳定性收入的,持股的有效证明材料;
(2)工资性稳定收入的,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或者在企业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固定领取工资的,每月领取工资的凭证;
(3)自由职业者稳定收入的,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如:律师、演员、作家、书画家等,连续依法纳税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
5、有固定房屋产权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须经房管部门备案)、拆迁还原(安置)协议、赠予公证书、继承公证书等复印件;
6、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当事人租赁协议复印件(有效期限不少于一年)、辖区派出所与房主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其中租赁公房的,须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7、居住在单位宿舍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和就业证明;
8、居住在亲友家的,提供物业公司或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友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9、符合在居住地落户条件的,提供相关落户证明材料;
(五)省外流入的育龄妇女还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所涉相关证件、材料,均需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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