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缺陷药品致人损害,对于提供该药品的医疗机构实行过错归责原则,由受害者对医疗机构在提供药品过程中存在过错负证明责任。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指明药品生产者的义务,否则即使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只负有为受害者指明药品生产者的义务,待医疗机构予以正确指明后,受害者能否从药品生产者那里获得赔偿的问题则与医疗机构无必然关联。
药品生产者已发生分立或合并等变更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因破产等原因已不复存在的,也不宜当然规定由医疗机构负责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可以通过责任保险、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等方式来实现对受害患者的救济。
二、民法典对药品缺陷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三、药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虽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根据法律法规仍应承担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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