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关键在于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权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占有根据而从事的非法占有。
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这种权利。无权占有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善意取得占有的条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占有的条件有下列几项: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三、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界定
善意取得的“善意”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3.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注意,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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