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检察院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
2、一审判决、裁定中的民事部分并无不当,仅就刑事部分按二审程序处理;
3、一审判决、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A、如果民事未生效,一并审理
B、如果民事已生效,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只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附带民事部分是否生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两案一判”,它们实质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只是利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以同一判决、裁定进行裁判而已。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是合并审理、刑主民从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如果仅就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只能就上诉、抗诉的刑事部分引起第二审程序,而未被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上诉期、抗诉期满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第二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无不当,则只需就刑事部分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既然一审被告人仅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而没有对民事部分提出异议,当事人放弃了上诉权的行使,这亦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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