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开庭审理的期限有没有规定
时间:2023-10-06 13:59:40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纠纷开庭审理的期限有没有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出判决的具体时间,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诉讼材料都需要哪些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事纠纷的诉讼期限是多久

民事纠纷的诉讼期限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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