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的行政强制性处理,民政部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为准绳,根据民间组织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违规轻重程度进行处罚。对民间组织的行政处罚分警告、责令改正等7种。
(1)警告。属于较轻的处罚,既有教育的性质,又有处分的性质,是对民间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谴责和惩戒。
(2)责令改正。也属较轻的处罚,强制民间组织对于某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改正。可以与警告同时使用。
(3)限期停止活动。属较严厉的处罚,责令有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民间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活动,限止它们在这一期限内的活动自由,责成其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停止活动要规定明确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民间组织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恢复活动的条件,民政部门应准予恢复活动,未达到条件的可延长停止活动的期限。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间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项处罚可与期限停止活动同时使用。
(5)撤销登记。这是对民间组织最严厉的处罚,是对民间组织违法违规有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行为进行的取消民间组织资格的处置,如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民间组织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均可以撤销登记。
(6)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对民间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违法收入或者其它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7)罚款。在实施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规所得的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况对民间组织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间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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