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可以提出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异议
时间:2023-05-07 09:53:41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何时对民事诉讼管辖权提出异议

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见《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可以看出,各方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辩护期内提出,特别是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天内。当事人十五日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或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接受法院管辖的,视为自愿放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无权再次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间的规定不合理,应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例如,为了避免级管辖权的规定,当事人先以小额起诉,然后在立案后的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权,如果额外的请求权超出了初审法院的庭审范围,被告人希望提出异议,但已经超过法定的15天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如果发现被告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显然不符合法律原则。如果发现被告人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多数外国立法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在辩论结束之前,这是相对合理的,这也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回避的时间一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践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通常是被告

IV。诉讼中的第三方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与方,不是诉讼当事人,无权对诉讼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提起的诉讼,视为承认并接受法院管辖。此外,即使法院对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没有管辖权,由于参与诉讼与本次诉讼之间的牵连关系,法院也在合并管辖的基础上获得了对参与诉讼的管辖权。被上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认为被上诉法院对其诉讼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拒绝参加诉讼,向原告有管辖权的法院单独提起诉讼,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都不应成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v.无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只参与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并支持诉讼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取决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没有独立的主张。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权行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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