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世冬,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瀍河区机床巷12-4-501室。2009年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09)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冬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荃荃,被告人李世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晚7时左右,在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与安良街口,被告人李世冬与被害人黄某因李世冬推自行车碰到黄某的腿部,二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李世冬将黄某左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左耳膜穿孔,其伤情为轻伤。案发后,黄某伤情确定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世冬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李世冬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伤害黄某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世冬接电话通知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李世冬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世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卫宏战
审判员王维伟
人民陪审员高亚军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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