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之际,对于债务归属以及不动产分配等事宜进行合理规划与协调,这在某些特定环境中确实存在现实可行性。
然而,关于这些关键领域的财务安排,必须全面审慎地考虑诸多复杂的影响因素。
首先,我们必须关注债务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当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即便男女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将其全部交由另一方承担,债权人也会保留权利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履行债务责任。
唯有当男子具备充分的偿债保障,且其与配偶间达成的该项协议并未对债权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时,则可以仅凭此在夫妻二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事项,只要男女双方经过慎重商议后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这类约定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处理方式便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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