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反对公司合并如何应对
时间:2023-09-03 03:57:23 2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东反对公司合并如何应对

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公司合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表决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合并事项有哪些

公司合并一般来说涉及以下内容:

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4.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

5.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

6.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公司合并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合并注意事项为以下几点:

1.达成合并协议后的30日内必须进行公告或通知债权人;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撤销其合并行为,使合并归于无效;

3.合并后公司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n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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