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债权人应自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已遭受侵害且负有清偿责任之债务人之日起算,于三年内寻求并向具有司法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该维权行为超出上述三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将有可能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债的法定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亦存在例外情况,即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尚未满二十年的情形下,债权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为三年,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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