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中:
(一)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建设项目之后才能进行征地。
(二)土地征收申请。
(三)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
(四)批准征收土地。
(五)征收土地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
(七)听取意见。
(八)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九)支付征地各项费用。
(十)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一、农村土地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四)《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有哪些特征
(一)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面积也相差较大,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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