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二十六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在什么情况下交警有权拖走违法停放的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只有当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将其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交管部门指定的停放地点。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车辆停放地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另外,《行政强制法》第25、26条还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车主因为违停被拖车不仅不用支付拖车和停车费用,如果在停车期间车辆受到损伤或是丢失,还有权向行政机关索要赔偿。所以,如果交管部门向车主收取拖车和停车费用是属于乱收费,车主有权进行复议,捍卫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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