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登记我国《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婚姻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1986年9月11日《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的婚姻当事人,共同要求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只是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出具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婚姻登记所需的材料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2)、外国人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3)、外国侨民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全文9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