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一、营业执照变更办理
(一)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二)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三)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营业地址变更法律规定
(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三)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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