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若当事人在饮酒过量状态下所进行的供词被判定为无效,那么这些供词本质上便是对证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目击者身份及其言辞的详尽记载。
这种被称为“笔录”的文件,同样具有证据的特性,即其必须经过严谨而仔细的查证,且只有当证据确凿无疑之后,方能作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定罪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