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放贷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违规发放贷款、先吸收资金再对外放款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放贷行为。具体涉及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即未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原本的经营范围,营利性并经常地向社会大众发放贷款,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P2P网络借贷中,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提供信息服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非法放贷,但实践中,如果P2P平台存在未具备资格以自有资金违规发放贷款、先吸收资金,再对外放款等违规情形,有可能被视作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放贷行为。具体涉及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即未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原本的经营范围,营利性并经常地向社会大众发放贷款,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
比较常见的手法有:
1、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
2、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
3、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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