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对进入私人住宅抢劫要作为加重犯对待,这是因为私人住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入户抢劫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还危及公民的住宅安全。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是由于这种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大,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在刑法将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予以保护时,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即重视量的多数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刑法之所以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是因为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民心的安定,而抢劫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势必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具有特殊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因而有必要严厉打击。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我国刑法将多次抢劫多次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不够妥当。因为作案的次数对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抢劫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乃至抢劫数额的多少,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财物的所有的、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内,不应包括实施抢劫财物行为前后的故意杀人,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属于以抢劫罪一罪从重论处的杀人取财行为,仅限于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将被害人杀死的情况。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刑法将其规定为加重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是由于这种抢劫犯罪除了具有普通抢劫的危害性之外,还会损害军警的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7、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行为。刑法之所以把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是因为这种抢劫对被害人或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已经确定将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调拨、储存过程中,但已确定其为抢险、救灾、救济之特定用途的物资。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