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二人什么情况下支持离婚
(一)自愿协议离婚条件——双方自愿
民法典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诉讼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
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对此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孩子的情况决定由谁来抚养
1、孩子年龄——
一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或者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还有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孩子生活习惯——如果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
(二)法院可能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
1、根据抚养条件——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2、男方是否有不良嗜好——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
3、女方教育观念和其他品质——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女方教育观念和其他品质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法院可能判给男方抚养的情况
1、女方情况不适合抚养
如果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或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等不适合抚养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归男方抚养
2、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或者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情况下可能由男方抚养。
三、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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