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提起反诉后,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殊条件。有保留的反诉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仅在开庭期间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辩护期的利息,否则法院应将开庭延期,以允许原告答辩并指定开庭日期。法院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主诉和反诉,合并调查辩论,合并判决。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将反诉与主要诉讼分开进行调查和辩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原因;(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要提起反诉,我们首先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一般要素。反诉不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主诉在诉讼时效内,反诉自然在诉讼时效内。如果主诉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不一定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应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反诉的特点(一)反诉的提起时间是具体的反诉是以本案的存在为依据的。一般认为,反诉应当在本案立案后的法庭辩论结束前立案,以利于本案与反诉的合并审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二)反诉方的地位是明确的
只能由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的外部人员不得对本次诉讼的当事人提起反诉,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对本次诉讼的外部人员提起反诉
(三)反诉与本次诉讼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
,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反诉的诉讼请求不因本案诉讼请求的变更而变更,反诉也不因本案的撤回而终止。本次诉讼撤回后,反诉仍可以继续审理,反诉有其独立的诉讼构成
(四)反诉涉及主体诉讼
反诉涉及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理由等(V)反请求目的的对抗。目的是抵消和排除本次诉讼的索赔,以赢得诉讼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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