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法律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申请报废车回收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流程如下:
1、经营废旧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申请审核;
2、取得资质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凭《资质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废旧汽车回收业务;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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