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以物抵债协议如何认定
进行民间借贷时,以物抵债签订协议的,该协议设立了抵押权后有效,但有流押条款,约定债务到期前,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民间以物抵债协议书怎么写
民间以物抵债协议书书写注意事项:
(一)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无性执纪效力。
(三)审判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四)执行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三、以物抵债是否有效
以物抵债是否有效分情况判断: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此时以物抵债无效;
(二)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的数额得以确定,以物抵债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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