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店铺转让导致烟草证无法进行变更事宜,有必要深入探讨一番。
须知,烟草证是不能进行过户操作的,当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有人由于实际经营地点变更(出于道路规划或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的影响除外)或出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其它特定情况时,务必按照程序重新申领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原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上的其他登记事项有所变动,也务必要立即对其进行相应的变更。
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任何机构或个人都禁止涂改、伪造、篡改烟草专卖许可证。
同时,禁止从事买卖、租赁、出让或以其他任何违法方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需停业,必须在上一营业周期结束前七天内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停业申请,停业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此外,若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必须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工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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