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作为普通公民,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到我国宪法、法律的保护,任何经营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任何手段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经营者即使怀疑某个消费者有偷窃行为,也只有报请有搜查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索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大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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