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者,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况,将受到刑事拘留惩罚,并课以罚金:
(一)实施恶意竞速行为,情节严重;
(二)在饮酒后驾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事业,明确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或超过规定时速驾车;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其公共安全。
如机动车所有人和责任人对上述第(三)和第(四)项行为存在直接责任,其应根据条例接受相应处罚。
如上述行为同时涉及到其他刑事罪名,则按照处罚较重的原则判定罪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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