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五、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现在,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常设仲裁机构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
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3.行业性的常设种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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