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
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视情况而定。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地,不能继承。如果是没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考虑重新签订合同,不属于继承范畴。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才会继续承包。通过招标取得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继承承包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承包人死亡的,应当取得的合同收益按照法律继承;承包期间,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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