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
需要章程补充的规定是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章程制定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这些事项一经记载,就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产生相同的效力,不能随意变更。如果没有记载,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果记载的事项违法,仅仅是该记载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效力不受影响。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在章程自治下自主经营。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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