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大爷、李大娘、小李诉称,李先生是李大爷与李大娘的次子。李先生于1994年与妻子离婚,婚内生育一子小李。李先生与被告老刘是亲戚关系。今年7月一天,李先生应被告老刘之邀,到老刘家的果园为其焊接棚子。下午6点左右李先生不幸触电当场死亡。老刘作为死者李先生义务帮工的受益人,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导致李先生触电身亡的后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死者李先生与被告老刘之间属义务帮工关系。李先生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老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电焊工技术证书,违反规定带电操作,有重大过失,对自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李先生自担责任份额为70%,老刘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刘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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