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进行诉讼。《行政诉讼法》中对于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以提起诉讼。
一、什么情况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以下情况可以中止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或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行政复议可以复议几次
只能复议一次,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继承人是否当然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当然继承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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