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发字(2000)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转让方将直接向本公司缴纳转让方已缴纳的出资额,无需对本公司进行再投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转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不需要再投资于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依照有关特别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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