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最高院出台了新案由规定之后,就取消了雇佣伤害这一案由,添加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这两个案由。根据最高院的释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提劳动关系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基础的,这与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明显不同。
根据最高院的释义可以看出,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若形成了劳动关系则应该走工伤程序。但是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要不是长期上班,按月发工资的,法院基本上都会按照个人劳务关系去立提供劳务者受害或者提供劳务者致害。举个例子,比如在工地上干活不小心受伤的,尽管是劳务公司雇佣的,还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去立案。
好了,上面是对案由规定的一个说明。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案子关键所在就是证据!到底能不能证明
①雇佣关系的成立
②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害的事实。若能证明这两点,那么这种案子就成功一半了。至于怎么证明上述两点,一般情况下就是靠录音证据,工友的证人证言了,若受伤的时候是打的
120,救护车现场出警的,出警记录也能作为一个证明。其实这也是当前的一个现状,因为基本没有劳务公司或者个人去跟受雇佣者签订一个协议。所以,每一个案子怎样收集证据就成了重中之重,因此作为代理律师要尽可能的去帮助当事人去搜集证据,这样案子才会顺利的进行下去。
在搜集证据的同时,还要理顺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雇工伤害的案子大部分都是在工地上受伤的。这就导致了可能会有好几个被告。理顺各个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是我的观点是只要有那么一点关系的,就全告上,不论是发包,承包,还是分包的,虽然显得乱,但是却有利于原告。因为这种案子,大部分情况下就调解了。被告越多,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也好做工作,每人出一点,案子也就结了,又快又省事。
当然,这种案子还有一大难题就是送达。如果真是不好送达的,还真没有办法。当然,牵扯到赔偿的话,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农村还是城镇也是个问题,说白了还是证据的准备,最好的就是有没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没有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就要多种证据佐证了。比如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当地银行卡的消费明细,租房合同,房东的证言等等。证据搜集齐了,也是会按照城镇标准支持的。
最后一点,现在这种案子法官都会划分责任,所以,开庭的时候,描述是怎样受伤的,不能仅仅说是不慎摔倒,或掉落受伤,而是应该仔细论述,尽量把责任推到雇主的身上,这样在划分责任的时候也会有利于原告。
上述就是我该类案子的一点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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