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继承权的消失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丧失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熟人处于争夺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居于之前或者预期处于同意继承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不论既遂或未遂,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抚养义务,而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经常的精选谨慎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如经常打骂、冻残、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从事过度体力劳动等。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全文6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