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教训
小卓和阿健曾经是同事。2015年5月,阿健将小卓告上法庭,要求小卓归还欠款1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阿健汇至小卓银行账户的10万元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康辩称,阿健汇给他的10万元不是贷款。小卓把一辆奔驰借给了阿健使用。阿健付的10万元就是车钱。阿健承认自己使用了这辆车并支付了对价,但他说,既然小卓提前取回了这辆车,他应该退还自己10万元
法院认为,小卓对阿健的索赔提出了抗辩。当阿健无法进一步证明与肖卓就本案涉及的10万元人民币存在私人贷款法律关系时,法院裁定驳回阿健的诉讼
法官的解释:销售合同≠民间借贷
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让证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索赔后提供证据证明其索赔
,原告仍应承担建立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贷款人应承担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如本案中的阿健,误解了民间借贷的性质
单凭电子汇款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单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不能认定为贷款,需要其他证据支持,如借项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借据、借据等证据是证明双方存在贷款协议和实际发生贷款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建立合同关系并取得合同效力的一方应当对订立合同的事实和合同的效力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产生不良后果。只提供了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只填写了“已付款”证明,但未填写“贷款合同成立”证明
全文6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