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诉、小心求证。
软件侵权被起诉,作为报告人,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一、面对问题,肯定要积极面对,积极应诉。不管对方诉讼是真是假、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多是少,都要去面对,积极去应诉。应诉了才会有辩驳的机会,才会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影响降到最小。
二、积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积极举证,还原案件事实。积极举证的意义就是要还原案件事实,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与观点,例如自己归还部分欠款的证据,对方决定免除部分利息的证据等等,你只有参与了、应诉了、积极举证了才可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除取得程序代码这一最终成果外,还包括数据结构、算法、用户界面、组织结构等内容。因介于代码与软件功能之间的部分基本上还是属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思想,而非软件的表达,故不属于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原则:“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原则。在二者实质相似的前提下,若有证据证实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了软件,一般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其步骤如下:
(1)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
(2)对两个软件的安装过程进行对比,注意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是否相同;
(3)对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包括对比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等表面现象;
(4)对安装后软件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等进行对比;
(5)对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进行对比。
其中,最主要的是程序代码比对阶段。目标程序同一性判断只是软件侵权判断的基础,在目标程序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判断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两个软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如果两个软件的源程序实质相似,则可判定两个软件相似,侵权行为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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