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认定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累犯,一种是特别累犯。
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对累犯是如何进行确定的?
1、一般累犯。
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
(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2、特殊累犯。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和限制。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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