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3-26 09:50:14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义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称之为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负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沿海城市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一些发展商通过举证台风天气而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这种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国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台风天气,虽然每次的台风天气何时发作不能预见,但每年台风天气的总数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预测到的,由于商品楼房的建设周期长,发展商应合理地与购房方签订交付房屋的时间,而不能以台风天气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规定或约定。合同订立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三)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仅可以免负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二)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三)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

(四)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

(五)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

(六)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

(七)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九)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

(十)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一)不可抗力。(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三)其他免责条件。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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