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医疗机构要退还患者的医疗费,并且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过错认定的要求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二、医疗过错有哪些行为
(一)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二)违法就是过错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
《民法典》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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