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向劳动局投诉其投诉内容属实并立案,劳动局将采取行动处理该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向劳动局投诉其投诉内容属实并立案,劳动局将采取行动处理该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局处理投诉案件相关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程序、调查权、处理结果的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2. 询问或者查询、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或者摘抄、摘录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资料;
3. 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4. 向用人单位通报批评;
5. 经批准后,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财物。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案件的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及时转交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监督和管理依据,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向劳动局投诉其投诉内容属实并立案,劳动局将采取行动处理该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该条例旨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