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程序一般是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应当向出具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符合拘留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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