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新成立的执法局和过去城管的区别。新成立的执法局具有明确的执法地位和正规编制、经费,可以更加科学地管理城市。而过去城管则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面较窄,成绩相对较少。新成立的执法局和过去城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执法权限、单位编制、执法范围和历史功绩等方面。
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执法权限有所差异。执法部门具有明确的执法地位。它是将原来城建、规划、环保等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拿出来,统一由新成立的执法局行使。原来那些执法局则只行使行政许可权(审批权)。而过去的城管是没有行政执法资格。2、单位编制不同。执法局是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有正规编制和经费,是执法主体。受行政人员编制限制,多数地方执法局人员是事业编制但参照管理,而过去的城管不在编制,没有经费保障,多是依靠罚款生存。3、执法范围不同。因为执法局是将许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归在一起管理城市,所以它的管理面更宽,而过去的城管主要是管小商站贩,涉及面很窄。4、历史功绩不同。执法局是大的城市执法,它是执法主体,有正式编制和事业经费,可以更加合理科学进行城市综合管理。但也不能抹杀了城管的成绩,毕竟它在多年的城市管理中也作出过积极贡献的。
城 管 执 法 与 街 道 执 法 差 异 分 析
街道综合执法队与城管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两者都是管理城市环境和秩序的部门。城管局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负责管理城市环境和秩序。而街道综合执法队是在本世纪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的城管改革试点体制单位,其管理权和处罚权相分离,承接了城管局的职能,同时剥离了管理权,增加了其他几个相关方面的处罚权,如环保、城建、绿化和交通等。因此,可以说街道综合执法队是新型的城管,它基本上承接了城管局的职能,但管理权和处罚权相对分离,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专业性。
执法权限、单位编制、执法范围和历史功绩是影响街道综合执法队和城管之间差异的主要因素。虽然两者都是管理城市环境和秩序的部门,但街道综合执法队在新型的城管改革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在新型的城管改革中,执法局具有明确的执法地位和更宽的管理面,而城管则主要管理小商站贩,涉及面较窄。此外,执法局是大的城市执法主体,有正式编制和事业经费,可以更加合理科学地管理城市,而城管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负责管理城市环境和秩序。虽然两者都是管理城市环境和秩序的部门,但街道综合执法队在新型的城管改革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专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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