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信用卡持有人如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违背了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由发卡行采取了催款措施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者,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关于“恶意透支”案件,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形,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相关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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