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有偿使用规定[失效]
时间:2023-06-10 16:14:03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室内市场建设,把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市场和摊档迁入室内市场经营,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属八区行政街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是指现已临时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巷、公共广场、城市空地而从事商业、饮食业、手工业、修理服务业、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缴交有偿使用费:

(一)持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行经商的;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或摆卖证,虽未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但实际临时占用道路进行经商的;

(三)在临时占用道路开设的各类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灯光夜市、各种专业市场内经营和摆卖的。

书报摊和公用电话亭不在上述收费范围。

第五条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按主、次干道及各地段商业繁华程度和从事经营项目、占道面积、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

第六条临时占用道路经商面积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以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核定;

(二)没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以实际占道经商面积核定。

第七条有偿使用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所辖范围按月收取,并建立专项预算外资金专户,由各区财政局管理。

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有偿使用费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有偿使用费用于室内市场建设、业务管理、道路维护、组织摊档入室,专款专用,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督使用。

第九条凡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单位或个人按时交纳占用道路有偿使用费的,应优先安排迁入室内市场经营。

第十条凡不按规定期限缴交有偿使用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并按每愈期一天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缴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由公安部门吊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再行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进行经商。否则,依法追究批准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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