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标车和申请临时号牌的,若《合格证》或发票丢失的,可在办理时填写《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提交身份证明,并核验车辆或照片后;即可办理。
新标车若没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或发票,可前往购买车辆的商家,补办《合格证》和发票。
车辆合格证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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