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1]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冻结期限
监察委员会冻结期限,视案件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调查期限。监察机关采取冻结存款财产等措施的时限从具备冻结的条件开始,到冻结的条件消失时结束,最长不超过调查期限。冻结存款的条件消失后或者案件结束后,应及时解除冻结措施。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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