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物品抵债过户给他人吗?
时间:2023-07-06 08:01:03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房抵债债务人和债权人一起去房管局带上房屋的资料和借条去办理以房抵债过户。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房屋过户的办理机关是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买卖,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买方与卖方。

房屋属于不动产,从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示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取得房屋后,房屋取得人要想获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上的确认,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样才能真正获得法律上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并得到法律上充分的保护。

以房抵债方式实质是一种房屋买卖的特殊形式,即债权人一方以享有的债权作为房屋买卖的对价,通过债务人转让房屋给债权人以抵消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本质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如这种以房抵债协议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即为合法,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物抵债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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