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处罚条例
时间:2024-01-05 11:58:42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具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特征,即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而不是其他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也不是交通管理秩序。对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可以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因此,在处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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