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债务为个人债务,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是无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虽然产生于婚前,但却运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及使用,或者另一方作出追认的,则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对该笔债务进行清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民法典离婚后买的房是否是婚前债务
离婚后买的房属于一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的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夫妻离婚后不存在夫妻关系和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一方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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