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公积金怎么转移(转出)
1、对于需要将住房公积金转到外省市或分中心的人员,单位在为其办理单位内部封存后,填写《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持转入单位(或转入管理中心)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材料(中直分中心提供《转移开户证明》,国管分中心委托银行开具《银行查询单》、铁路分中心所属单位提供《转移开户证明》、外省市的单位或管理中心提供的转移资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外部转出手续。
2、单位如办理2人(含)以上向同一单位转出的,还须填写《转移清册》,《转移申请书》和《转移清册》的填制方法与两人以上内部转移的填制方法相同。
3、管理部接柜人员办理,打印《转移通知书(外部转出)》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退单位。
4、如特殊情况由职工个人办理外部转出的,职工个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可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外部转出手续。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打印机制《转移通知书(外部转出)》,将其个人账户转到集中封存库。《转移通知书(外部转出)》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退职工个人,一份由职工个人签字。
二、北京公积金转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3、单位合并、分立的;
4、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5、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三、北京公积金转移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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