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5年。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期间期间
1.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1年。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期满失权。撤销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法定权利。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法律效果是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赠与行为可撤销事由消失。
4.可撤销赠与属于效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赠与在撤销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及时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行;期间届满,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都可以让这段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
5.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目的是恢复到没有实施赠与前的状态。《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这里的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原物,原物返还不能、不宜返还原物或者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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